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综合办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