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协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