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协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