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事项承诺制,建立办理事项台账,做好事先沟通,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兑现办理承诺。承诺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承诺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