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了解掌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