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签收。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征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退回交办机构,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经同意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交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调整交办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进行调整,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调整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