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在交办意见中予以明确。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