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交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交办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