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的,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的,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时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将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同意可以撤回。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