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

(七)其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