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七)其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