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
(七)其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