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