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