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