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停工的,由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