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外漏的,由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由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