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