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场所内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储、堆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