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