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