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出现重污染天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施工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停工通知应当书面告知。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予口头通知,但应当及时送达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在作业处采取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