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