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建成区、景观区的拆除工程,应当全封闭作业,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