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景观区的拆除工程,应当全封闭作业,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