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筑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加工区、办公区等区域应当硬化、绿化或者固化地面;

(三)建筑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

(四)按规定路线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装载,确保不遗撒外漏;

(五)土方、拆除工程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七)在装卸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中,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八)建筑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定期洒水抑尘或者植被绿化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九)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十)施工期间,应当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十一)清理楼层建筑垃圾应当洒水、喷淋,密闭清运;

(十二)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纵向输送作业,应当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

(十三)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堆置超过一周的,应当覆盖防尘网、防尘布,定期喷洒压尘,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