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依法需要备案的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
(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源;
(四)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六)大、中型工地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各工地应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