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时足额支付;(三)监督扬尘防治配套设施在开工前安装到位;(四)暂时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