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精神。

每年1月20日为本市医疗急救宣传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