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急救网络的规划、建设纳入详细规划,并保障用地需求。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建立与医保支付规定相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急救结算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医疗急救秩序,配合做好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满足医疗急救道路交通需要的快速反应机制。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需要医疗急救且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者进行认定并实施救助。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内容,组织、指导学校加强对本校教师、学生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交通、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水务、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急救及其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