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医疗急救网络规划;
(二)统筹全市医疗急救网络的运行管理;
(三)组织建立全市院前和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机制;
(四)拟定全市医疗急救政策、规则和标准;
(五)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六)制定全市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考核、评估全市医疗急救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