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医疗急救财政投入和补助机制,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