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医疗急救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实施或者参与现场医疗急救,开展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医疗急救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医疗急救志愿者参与医疗急救活动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医疗急救志愿者应当为医务人员或者经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