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患者,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

前款规定的患者经医疗急救符合出院条件的,由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告知所在地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时起24小时内与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移交手续,或者协调、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等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