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经红十字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急救培训能力的组织培训合格:

(一)人数不满50人的,每2年至少组织1人参加培训;

(二)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每年至少组织1人参加培训;

(三)人数超过200人的,每超过100人每年至少增加1人参加培训。

人民警察、学校体育教师和校医、消防救援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和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