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接受救治后住院治疗的,在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符合规定的救治费用应当纳入该次住院费用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接受医疗急救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急救费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