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第二十二条有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院内急诊分级救治规定,根据患者伤病情紧急和严重程度决定救治先后次序,并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