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第二十一条有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抢救患者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做好救治准备。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送达后,迅速完成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和车载医疗设备、器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