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十二条有效医疗急救网络由下列机构组成:(一)市急救中心、县级急救中心;(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三)市、县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四)符合条件的公立专科医疗机构和社区、乡(镇)、企业医疗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条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