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应当承担下列医疗急救任务:

(一)设立“120”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

(二)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收集、处理和储存医疗急救信息;

(四)划分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范围,制定急救预案和方案;

(五)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

(六)开展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七)开展对医疗急救人员的培训和医疗急救科研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县级急救中心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