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十一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医疗急救网络规划,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医疗机构现状等因素,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