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就医疗急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