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资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支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