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资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