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律师、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

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