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每年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