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当地民族语言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利用已有的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