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