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查询人身份证件查询案件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公积金、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货、债券等信息,接管并处置企业财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监督管理,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机制。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