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人民银行应当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