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载体以及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公开发布,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解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