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