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八条有效本市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有效整合法治资源,推动成员单位协同工作,积极培育法治智库,合力解决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提升制度供给水平,增进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破解市场主体在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方面反映集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