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员应当搜集、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